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细化审计对象分类,根据《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省本级管辖的市、县(市、区)长、部门(包括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坚持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
坚持讲求效率原则。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四类。
A类是指市、县(市、区)长以及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政府资金数额大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资本经营、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大、资产规模大的企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B类是指预算经费数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领导干部。
C类是指省委、人大、政协机关及相关部门、民主党派机关领导干部。
D类是指仅有部门本级预算且预算经费数额较小的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以及难以划入ABC类的其他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A类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五条 坚持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科学安排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对A 类对象中的市、县(市、区)长,按照每年审计12个项目安排,逐步加大审计的数量,对所辖县(市、区)多的市,可适当增加审计项目。该类中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任中必审加离任审计”。
对 B类对象中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任中抽审加离任必审”。抽审对象主要包括:一是群众对执行财经纪律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二是在以往审计中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相对比较严重的单位;三是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及群众较为关注的单位;四是由于其他原因,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实施审计的单位。
对C 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以离任审计为主加必要的任中抽审。对D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以离任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需要调整的审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具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足二年的;
(二)离任时已列入人大述职评议计划的;
(三)财务资料已损毁或无法查找,不具备审计工作基础条件的;
(四)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五)已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的;
(六)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七)已被提拔或调任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岗位的。
第七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以领导干部实现既定规划和目标时的投入、产出、结果,以及由此反映出的效率、效力、经济、公平、质量等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并着重从责任和绩效方面深化、细化、具体化,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实现途径。市、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突出对市县长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各项政策执行情况,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公共财政情况,决策科学性、决策绩效和廉洁自律情况,依法行政、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和科学管理情况,市县收支平衡性和是否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以及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审计。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部门预算执行、支出结构和支出管理控制、支出合法性,突出对重要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的审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改革开放后派生出的新型国有投融资企业)突出对董事长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的绩效,以及总经理执行的一致性和执行效果、管理的规范科学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