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修订出台《浙江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1-11-17浏览次数:188

20111110,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由审计处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对原《浙江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修订。与原制度相比,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主要有如下变化:

1.    按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准则)明确了内部审计人员的承办审计业务的知识、能力、素质的五个方面要求,按内部审计准则规定重申了内部审计人员每年要接受至少两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要求,并在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方面提出了要求。

2.    明确了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按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年度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备案。

3.    按审计准则规范了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程序方面新增加了八条,明确了审计项目实施应组建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并对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及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对审计项目指导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4.    突出审计增值服务目的,创新了审计意见沟通形式。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编制审计报告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出具审计决定书。

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审计报告书与审计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分工,规定审计报告书的编制应遵循客观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并做到表述准确、语言简炼,应有利于审计报告阅读者对被审单位作出准确判断。根据重要性原则,为防止出现审计报告阅读者误读或误判现象,对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非重要事项或违规情节轻微的事项,而不是在对被审单位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中提出,这既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被审单位负责任的基本要求。总结一年来内部审计实践,基于审计增值服务目的,为有利于被审单位改进今后的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尚未形成公共利益损失的管理漏洞或违规情节轻微的事项,新制度增加了审计提示函、审计建议函两种审计意见表达形式。

也就是说,我校内部审计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将出具审计报告书,并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出具审计提示函、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决定书。每个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项目都将根据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出具有利于对被审单位出综合性判断的审计报告书;对审计中发现的不影响对被审单位综合性判断的一些非重要性或违规轻微的问题,将不出现在审计报告书中,而将根据问题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通过审计提示函、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通知书,分别提出风险预警、改进管理建议或限期整改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情节比较严重的问题,既在审计报告书中出现并影响审计结论,也将通过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决定书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向学校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