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审文〔2012〕5号
各市审计局、义乌市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其所在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经济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高校领导干部包括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属、市属高校和省级部门(企业集团)所属高校的书记、校(院)长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校(院)长。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高校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推动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高校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每年的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建议书和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由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即文化教育审计处,下同)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项目由省厅有关业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由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组织召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题会议,邀请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被审计学校的有关人员、承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有关业务处人员参加,部署当年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制订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任务、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内容、审计工作要求。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印发,相关业务处按照执行。
第八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组织审定评分情况,负责汇总和总结高校审计情况,向省政府报送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抄送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
第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和经济责任履行轨迹为主线,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必要的追溯。以高校本级为主要审计范围,对下属单位作必要的延伸。
第十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
(一)审查学校科学发展情况。审查高校领导干部任期内提出的重大改革发展思路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争取的重大专项资金等,分析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学校总体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审计组通过检查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审查权力运行公开化情况。从会议纪要和记录入手,审查各项财务资料,并询问相关人员,分析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和决策执行及执行的效果等。
(三)审查资源配置市场化情况。审查评价学校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管理、下属单位管理、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资源配置市场化原则执行情况等。
(四)审查学校操作行为规范化情况。检查学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内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重点关注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审查评价资金管理政策、收费政策、助学政策等执行情况。
(五)审查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通过听取学校其他校领导和中层领导意见,审查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结合了解学校整体廉政建设情况,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结合不同高校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并抓住主要问题查深查透。
第四章 审计实施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查阅有关资料,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举措,确定审计重点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并经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会稿。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学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进点会由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每年根据需要邀请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被审计学校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职期间学校发展思路、发展规划、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发展实绩、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争取的重大专项资金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三)经济决策情况,包括学校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和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执行的效果;
(四)经济管理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关预算、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总体情况,有关资金管理政策、收费政策和助学政策执行总体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廉政从业情况,包括个人廉洁从业情况和学校廉政建设情况;
(六)学校发展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个人责任;
(七)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任职前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被审计学校应向审计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应涵盖主要工作举措及其相关成果;
(二)学校本级及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账册和凭证,财务软件电子数据;
(三)学校基建财务报表、账册、凭证,工程立项资料及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概算执行情况表等材料;
(四)学校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五)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履行材料;
(六)学校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文件;
(七)学校纵向课题项目立项文件、横向课题项目立项协议等,每项课题项目开支明细、进度、验收等材料;
(八)审计组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在学校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刊登或张贴审计公示,公开本次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完成后,审计组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关责任、审计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学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的反馈意见,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复核、审理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及时督促检查被审计学校整改落实情况,在收到被审计学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及时草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内容重点是审计评价及评价结果、问题定性、责任认定和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复核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以权定责、以责定审、以审定评”的原则,规范审计内容和重点,构建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可靠和可用度。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的主要原则为客观评价原则、重点评价原则、谨慎评价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计查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初步评分,填列《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评分表》(附件2)。
年底或次年年初,由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组织相关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初评情况进行统一、平衡,并确定最终得分和评价等次。
第二十九条 评价指标分加分项和扣分项两大部分,满分100分。共有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32个。
加分项一级指标为“学校总体发展情况”,最高可以加满20分。下设二级指标3个。
扣分项一级指标包括四大方面,基准分共80分。下设二级指标18个、三级指标29个。每一项三级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档计分,分别按照该项分数的1、0.80、0.60、0的系数计分。
第三十条 对书记和校长按照不同权重评分。
对书记评分的权重设置按照学校总体发展情况20分、权力运行公开化25分、资源配置市场化15分、操作行为规范化25分、廉洁从业情况15分。
对校长评分的权重设置按照学校总体发展情况20分、权力运行公开化15分、资源配置市场化20分、操作行为规范化30分、廉洁从业情况15分。
第三十一条 加分项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书面材料中具体列举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审计组核实后评分。扣分项由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直接计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综合得分,将高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为ABCD四个等级。
A等: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优秀;
B等: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较好;
C等: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一般;
D等:60分以下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较差。
被审计领导干部因廉政问题被移送司法处理或已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具体评分和评级。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存在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认定标准依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本着“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召集会议谁负责”等具体原则来区分和认定书记、校长应负的经济责任。
(一)注意区分认定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书记负主要责任,校长负次要责任;由学校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执行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对党委决策正确而行政执行不力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
(二)注意区分认定现任领导与前任领导,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具体问题,区别对待,合理认定应负责任的领导,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难以区分的问题,采取写实手法,描述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
(三)客观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工作失职还是工作失误,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制约,作为区分认定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尽事项依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价要点 | 评价档次说明 | |||
优 | 良 | 中 | 差 | ||||
一、学校科学发展情况(20分) | 重大改革发展(50%) |
| 被审计者任期内推出的重大改革发展措施,并对学校的发展产生重大正面影响,进而取得突破性成绩,如在国家、省级综合性评估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获得全国性、省级重大奖励,在与教学科研有关的某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等 | 由被审计者提供情况,审计组对这些经济举措的合理合法与创新性进行认定,并在同类型层次高校中比较后或比较学校自身发展后酌情加分,每项加2分,加满10分为止。 | |||
重大建设项目(20%) |
| 被审计者任期内建设项目情况 | 由被审计者提供情况,审计组核实后根据建设项目的重大程度、对学校发展推动作用大小,酌情加分。重大建设项目每项加1分,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每项加2分,加满4分为止。 | ||||
重大专项资金投入(30%) |
| 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学校新增的专项资金情况 | 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书面材料中明确列举,审计组核实后根据专项资金的重要程度、金额大小、争取难度等,酌情加分。新增一般重大专项资金每项加1分,特别重大的专项每项加2分,加满6分为止。 | ||||
二、权力运行公开化(书记25分、校长15分) | 决策程序规范性(40%) | 决策程序规范性 | 是否健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务公开制度;财务预算、工程建设、重大采购、对外投融资及合作、资产处置、涉及教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否都通过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程序,是否都有会议记录 | 有健全制度,而且应纳入集体决策范围的事项全部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 | 有制度,极少数事项未经集体决策,但无潜在严重后果的 | 有制度,多项事项未经集体决策但还未产生不良后果的、或会议记录不全的 | 有制度,但大多数事项未经集体决策、或某项事项未经集体决策且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潜在严重后果的,或没有建立制度的 |
决策内容合法性(40%) | 决策内容合法性 | 决策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 全部决策内容都合法 | 有1项经济决策内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情节不严重的 | 多项决策内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但情节不严重的 | 有决策严重违法的 | |
决策执行及效果(20%) | 决策执行及效果 | 决策是否得到认真执行;执行决策后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存在因决策不善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 全部决策都按计划执行,并且无不良后果 | 有决策未按照计划执行,或者少数决策造成了轻微的损失 | 多项决策未执行或者执行后有较大损失 | 有个别决策执行后产生严重后或重大损失的 | |
三、资源配置市场化(书记15分、校长20分) | 资产管理(15%) | 资产入账完整性(40%) | 资产是否全部入账,有无账外资产,如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有无入账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漏记个别资产,且性质不严重、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漏记资产,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漏计资产金额较大、或性质严重的 |
资产日常管理(30%) | 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定期盘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领用是否规范;资产有无因管理不严造成损坏、偷盗等损失情况等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涉及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资产使用、处置规范性(30%) | 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是否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基本建设管理(40%) |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30%) | 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建设资金有无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有无超标准、超概算情况,是否按规定预留工程价款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是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40%) | 是否存在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的条款签订合同或协议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基本建设过程中各种程序履行情况(30%) | 有无履行各种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情况,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并结转固定资产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的问题 | ||
下属单位管理(30%) | 下属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性(30%) | 下属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下属单位存在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 | 发现下属单位存在多个问题,但是性质不严重 | 发现下属单位存在性质严重的问题 | |
下属单位经济效益情况(20%) | 下属单位的经营效益情况,是否存在严重亏损 | 下属单位总体经营效益比任期前好,且基本不存在亏损 | 下属单位总体经营效益和任期前相当,且基本不存在亏损 | 下属单位总体经营效益和任期前相当,但是存在一些亏损状况 | 下属单位总体经营效益存在严重亏损 | ||
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50%) | 是否建立对下属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与下属单位产权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将有关资金转移到下属单位或以各种名目违规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现象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15%) |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自行采购的项目是否实行招投标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上述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四、操作行为规范化(书记25分、校长30分) | 内部管理规范化(15%) |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60%) | 内部分工与牵制、现金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收费管理、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对下属单位管理考核、内部审计监督等主要财务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 | 制度全面完善 | 有个别制度缺失,缺陷不严重 | 有多个制度不完善,但无重大缺陷 | 有重大制度缺陷,或者重要制度未建立 |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0%) | 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执行制度后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否存在因不严格执行制度而造成损失浪费的 | 全部制度严格执行 | 存在个别制度执行不到位,但尚无实际后果及损失浪费 | 存在多个制度执行不到位,但无实际后果及损失浪费 | 有制度执行不到位而造成实际后果及损失浪费 | ||
预算管理规范化(15%) | 预算编制总体情况(50%) | 有无编制赤字预算;预算项目是否完整、真实、细化,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在法律规定账户核算,有无隐瞒收入、设立账外账的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是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预算执行总体情况(50%) | 各项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超标准现象;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行为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资金管理政策执行(15%) | 资金管理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是否存在公款私存、违规集资、违规担保、小金库等问题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极小并无任何实质影响的 | 发现多个上述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极小,并无任何实质影响的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金额较大的或者有实质影响的问题 | |
四、操作行为规范化(书记25分、校长30分) | 收费政策执行(10%) | 收费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有无自定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上述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勤工助学政策执行(10%) | 勤工助学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助学经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奖助学金的发放是否及时、足额、规范,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现象,或结余较大 | 未发现问题 | 发放基本及时、足额,存在部分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放超过应提取数50%的,存在部分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放少于应提取数50%,或者虽然发放情况较好,但存在的问题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 | |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10%) |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总体情况 | 科研收入真实性;科研支出是否与项目有关,有无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劳务费发放及缴税合规性;结题项目有无及时结账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上述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 | 专项经费使用总体情况 | 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存在虚列支出、挤占挪用情况;专项经费的使用绩效,有无损失浪费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其他法规政策执行(5%) | 其他法规政策的执行 | 除上述列举事项外,其他财经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上述问题,但性质不严重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内审监督制度执行(15%) | 内审机构建立(50%) | 内审机构的建立和内审人员配备情况 | 机构独立,人员配备较多的 | 机构独立,人员与其他机构混用 | 有机构但不独立 | 机构未建立 | |
内审机构工作业绩(50%) | 内审工作是否有规划、有计划、正常地开展;在经济责任审计、下属单位考核、基本建设项目等内部重要经济事项中发挥的作用如何 | 上述所有工作都能正常开展且发挥重要作用 | 上述所有工作都开展,但无法提供显著业绩材料 | 上述工作有部分未涉及 | 上述工作基本浮于表面,无实质性工作内容 | ||
五、廉洁从业情况(15分) |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80%) | 领导利用职权行为(80%) | 领导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直接干预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在收入分配、经费开支、资产使用等方面未遵守有关规定两方面。移送司法处理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具体评分。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且及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领导个人行为(20%) | 领导是否存在一些与职务无关、但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如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个别问题,但性质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金额较小 | 发现多个问题,但性质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金额较小 | 发现存在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问题 | ||
所在学校廉政建设情况(20%) | 所在学校干部、职工廉洁从业情况(40%) | 所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有无因与职务有关的廉政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有无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 未发生上述情况 | 有个别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 有个别班子成员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 有多名中层干部或者班子成员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 |
所在学校财务清廉情况(60%) | 学校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并在一定范围内私分财物的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此类问题情况,但金额较小、审计前已经自行改正的 | 发现此类问题、金额较小,但审计时仍未整改的 | 发现此类问题、金额较大,或虽金额不大、但学校对问题认识不到位、没有有效整改措施的 |
附件2
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评分表
被审计领导干部:(单位职务姓名)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价评分 | 评分说明 | 评分人 | |||
优(1) | 良(0.8) | 中(0.6) | 差(0) | |||||
一、学校科学发展情况(20分) | 重大改革发展(50%) |
|
|
|
| |||
重大建设项目(20%) |
|
|
|
| ||||
重大专项资金投入(30%) |
|
|
|
| ||||
二、权力运行公开化(书记25分、校长15分) | 决策程序规范性(40%) | 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
|
|
|
|
|
|
决策内容合法性(40%) | 决策内容合法性 |
|
|
|
|
|
| |
决策执行及效果(20%) | 决策执行及效果 |
|
|
|
|
|
| |
三、资源配置市场化(书记15分、校长20分) | 资产管理(15%) | 资产入账完整性(40%) |
|
|
|
|
|
|
资产日常管理(30%) |
|
|
|
|
|
| ||
资产使用、处置规范性(30%) |
|
|
|
|
|
| ||
基本建设管理(40%) |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30%) |
|
|
|
|
|
| |
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40%) |
|
|
|
|
|
| ||
基本建设过程中各种程序履行情况(30%) |
|
|
|
|
|
| ||
下属单位管理(30%) | 下属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性(30%) |
|
|
|
|
|
| |
下属单位经济效益情况(20%) |
|
|
|
|
|
| ||
对下属单位监管情况(50%) |
|
|
|
|
|
| ||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15%) |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
|
|
|
|
| |
四、操作行为规范化(书记25分、校长30分) | 内部管理规范执行(15%) |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60%) |
|
|
|
|
|
|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0%) |
|
|
|
|
|
| ||
预算管理规范(15%) | 预算编制总体情况(50%) |
|
|
|
|
|
| |
预算执行总体情况(50%) |
|
|
|
|
|
| ||
资金管理政策执行(15%) | 资金管理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
|
|
|
|
| |
收费政策执行(10%) | 收费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
|
|
|
|
| |
勤工助学政策执行(10%) | 勤工助学政策执行总体情况 |
|
|
|
|
|
| |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10%) |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总体情况 |
|
|
|
|
|
| |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 | 专项经费使用总体情况 |
|
|
|
|
|
| |
其他法规政策执行(5%) | 其他法规政策的执行 |
|
|
|
|
|
| |
内审监督制度执行(15%) | 内审机构建立(50%) |
|
|
|
|
|
| |
内审机构工作业绩(50%) |
|
|
|
|
|
| ||
五、廉洁从业情况(15分) |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80%) | 领导利用职权行为(80%) |
|
|
|
|
|
|
领导个人行为(20%) |
|
|
|
|
|
| ||
所在学校廉政建设情况(20%) | 所在学校干部、职工廉洁从业情况(40%) |
|
|
|
|
|
| |
所在学校财务清廉情况(60%) |
|
|
|
|
|
| ||
总分 |
|
|
| |||||
审计组长: 主审: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