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知识问答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2-10-12浏览次数:197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内审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牢固树立制度意识,我们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并以问答形式摘要介绍《规定》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问题是什么?

答: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对单位内部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的活动。

问题职责是什么

答: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开展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内容的审计,发现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督促落实问题的整改,与单位内部纪检等其他监督协调贯通统筹利用审计成果,以及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配合等

问题哪些单位要开展内审工作?

答:两类单位要开展内审工作:一是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开展内二是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开展内审工作。

问题发挥了什么作用?

答:作为各单位强化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共同构成审计三支力量,通过揭示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整改,服务所在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在推动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规定》在内容上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主要有4个特色和亮点:

一是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刚性要求。《规定》明确了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者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1亿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岗位不相容)。同时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决策知情权、审计调查权和建议权。

二是完善了内部审计程序。为了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操作性,对内部审计程序作了全流程的规定。同时规定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争议解决机制。

三是构建了内部审计工作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平台。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构建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单位应当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数字化转型,拓宽共享共用渠道推动审计结果的成果转化。

四是强化了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规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内部审计结果共享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结果的最大效用,规定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来源:《浙江内部审计》 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