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实施办法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3-05-23浏览次数:10

按:5月17日,《中国审计报》头版刊发了《浙江省出台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实施办法》一文,现予以转发。

本报讯: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联合出台《浙江省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实施办法》,通过扩大组织部门参与度、提升反馈材料规范度、强化反馈工作透明度,合力延展和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严肃性、权威性、有效性。

办法明确,审计结果反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签发后10日内反馈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在通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和工作程序,助推被审计单位举一反三对标整改、源头整改、系统整改。

办法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就用好审计结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校准政绩观、改进工作等方面内容作好表态。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决扛起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政治责任,以“真认账、真反思、真负责、真整改”的态度,做好反馈问题整改表态。

办法要求组织部门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促力度,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情形分层分类开展人员处置。组织部门将审计对象列入立体监督系统“三色名单”管理,凡是在审计实施期间或重大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完成之前,对审计对象审慎使用,一般不进行岗位调整;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的,由组织部门、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性质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吕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