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3-05-14浏览次数:18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

浙教办审〔201347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确保教育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和教育系统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以下简称《廉政规定》)。教育系统审计人员要切实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在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廉政规定》要随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附件:1.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
2.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
52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

一、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厉行勤俭节约。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时,应告知审计廉政纪律,并附上《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

九、实行审计组长廉政负责制。审计组长应在审计进点前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廉政规定,审计进点后应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十、审计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填写《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以信函方式直接反馈给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

附件2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

审计组名称

审计组长

对审计人员执行《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的评语:

被审计单位(公章):                        

注:此表请在审计结束后寄回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